试用期被辞退能要求N+1赔偿吗?

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
“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
“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
“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
“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女子称自己是因为准时下班而被辞退的,而且试用期第三天就被通知不合格。她觉得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可以终止雇佣关系,既没有事先通知她,也没有给她一个月的薪水。她还举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人力资源公司的做法是不是不合法。

视频中,女子的语气坚定而理性,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1”的诉求,并说:“试用期间的工资与正式雇员一视同仁”,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HR则显得有些尴尬和无奈。有些网友称赞女子太懂了,有些网友则质疑女子是否真的准点下班或者工作能力如何。

业内人士称:当事人做足了功课,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还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嫌麻烦,不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感到震惊。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